(2017)皖1126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洪涛与杨天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杨天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895号原告:洪涛,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凤阳县大庙中学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天旗,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洪涛诉被告杨天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洪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涛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