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治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700号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入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安,男。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细无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