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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桂祥与沧州市运河区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祥,沧州市运河区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523号原告:林桂祥,男,汉族,1947年3月22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林世成,与原告父子关系。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吴金峰。组织机构代码:58544838-7。地址:颐和妇产医院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祥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祥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尚品人家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