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海庆诉田永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庆,田永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616号原告:于海庆,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田永臣,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于海庆诉田永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海庆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于海庆负担。审 判 长 王润涛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