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付洪旻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洪旻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59号罪犯付洪旻,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福建省宁化县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住福建省宁化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洪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三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754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付洪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付洪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洪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715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3075分,表扬5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向原审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洪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洪旻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