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吕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吕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7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前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