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苏强与钟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苏强,钟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08号原告:胡苏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炳文,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胡苏强与被告钟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胡苏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苏强以钟炳文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胡苏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苏强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