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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杨如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杨如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966号。法定代表人:马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如科,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诉被告杨如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杨如科送达诉讼文书,未找到被告杨如科,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慧超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