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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4民初278号原告:李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11月15日,居民,高中文化,住宁夏银川市。被告:王某,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2月16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自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在网吧上网玩游戏并且夜不归宿;日常生活中,被告经常抽烟,还时不时的去酒吧喝酒,生活作风散漫;居家时,在家睡懒觉,根本不出去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还反过来向原告索取生活费。被告自2015年1月1日(即元旦)离开原、被告在北京租房后至今没有回家,原告至今无法见到被告本人,致使原、被告分居时间已逾两年零两个月。原、被告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原告李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对原告李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当庭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既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2015年1月1日,被告离开双方在北京租住的房屋后互相再无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但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生活琐事矛盾不断,且被告外出后与家人及原告没有联系,夫妻分居已达两年八个月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仍坚持离婚,调解未果,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真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