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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胜永、李惠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永,李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朱胜永,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惠松,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胜永与被执行人李惠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林陪审员  王云弟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