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都大恒与李明淑、李文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都大恒,李明淑,李文忠,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抗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都大恒,男,满族,1977年4月29日生,公职人员,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审被告:李明淑,女,朝鲜族,1979年4月2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审被告:李文忠,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医生,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审原告都大恒与原审被告李明淑、李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延州检民监(2017)2224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汪清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