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天津开发区贵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天津开发区贵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树立,黄蓉,张树林,李建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6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营业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76号。负责人:孙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雅璇,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贵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5门203室。法定代表人:张树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忠,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立,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蓉,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林,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云,女,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告天津开发区贵隆实业有限公司、张树立、张树林、黄蓉和李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