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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龚道茂、胡春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茂,胡春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龚道茂,男。被执行人:胡春洲,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道茂与被执行人胡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春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56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春洲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春洲在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退休金,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春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领取的退休金人民币434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