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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广辉与高云甫、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广辉,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高云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18号原告殷广辉,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被告: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土门岭镇二道沟街道。法定代表人:吴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女,1979年1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锦绣东南小区**栋*单元****号。被告:高云甫,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审理殷广辉与高云甫、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殷广辉2017年8月2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殷广辉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璐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