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有亮与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亮,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495号原告:毛有亮,男,出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德才路。注册号:510921000010433。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亮与被告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