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潘志鹏、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志鹏,林丽,陈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鹏,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龙,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潘志鹏、林丽因与被上诉人陈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潘志鹏、林丽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志鹏、林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潘志鹏、林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邱旭锋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波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