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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贵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刚,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贵刚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永安市霞鹤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霞鹤隧道出口路段时摔倒。经福建省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贵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4mg/l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贵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贵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故现场、抽取血样照片照片;5.被告人王贵刚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贵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贵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1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