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永辉、杨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黄永辉,杨叶,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891号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永辉,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杨叶,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永辉、杨叶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永辉、杨叶的银行存款62.837484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永辉、杨叶的银行存款62.83748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