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68号原告甄雨,女,1976年11月17日生,住涞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苏少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甄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