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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1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H0WG95。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9298-7。法定代表人胡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作宏,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被执行人朱新艳,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业坊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宏业坊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开发区的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广德字第000612**号、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0196**号)、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6)第18876、18877号]、其他无证房产及外墙、地坪等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