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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辛溪英、徐景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溪英,徐景辛,徐景涛,温国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溪英,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景辛,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景涛,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温国蕾,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辛溪英、徐景辛、徐景涛与温国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