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498号原告:张某1,男,201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系张某1之父。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琦,女,河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山,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孟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天军,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春静,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保公司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300元;被告张立山给付原告诉讼费、鉴定费共计900元,因之前被告张立山为原告张某1垫付5000元医疗费,故被告人保公司在43300元中扣除4100元给被告张立山;原告保留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保公司将以上钱款打入原告农业银行的账号62×××14,打入被告张立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83,打款在2017年9月12日之前完成;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立山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