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清远市骏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与陈江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骏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陈江俊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民初721号原告:清远市骏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住所地:连州市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地段。负责人:龙付彬,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值光,该分公司售后经理。被告:陈江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清远市骏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骏风公司)诉被告陈江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值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江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骏风公司诉称:2017年1月28日,被告陈江俊驾驶其所有的粤R×××××号小型汽车在114省道252公里附近九陂镇白石门一队路段与袁大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和袁大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连州市路通交通拯救有限公司应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请求到现场实施拯救,被告的粤R×××××号小型汽车被运至原告处,连州市路通交通拯救有限公司收取拯救费900元,被告当时只有500元,尚欠400元由原告垫付。被告的粤R×××××号小型汽车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定损,确定维修费为7877.50元,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定损报告》。被告将粤R×××××号小型汽车交给原告维修,并在原告出具的《快速服务单》上签名确认。原告将粤R×××××号小型汽车修好后,被告以试车为名将车辆开走,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拯救费400元以及车辆维修费7877.50元,原告经无数次催收,被告均以保险公司未赔付为由拖延至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救费4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7877.5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复印件;2、《快速服务单》复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连公交认字[2017]第00031号);4、发票复印件;5、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被告陈江俊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江俊于2017年1月28日因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小型车辆与案外人袁大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小型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被拖往原告处进行修理,原告为被告垫付施救费400元。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骏风公司、被告陈江俊三方定损,确定修理价格为7877.5元。汽车修复后,被告陈江俊以试车为由,将其车辆开走,至今尚未将上述修理费支付给原告骏风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被告陈江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交由原告进行修理,双方成立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被告的车辆修复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修理费7877.5元,同时支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施救费4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江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陈江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骏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7877.5元、施救费400元,合计8277.5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江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熊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水红书 记 员 廖妍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