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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欧阳晓宁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9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晓宁,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俊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晓宁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0时34分许,被告人欧阳晓宁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富山路口至京华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欧阳晓宁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8.5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欧阳晓宁归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晓宁具有归案后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晓宁拘役一个月以上一个半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同时宣告缓刑。被告人欧阳晓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晓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晓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嘉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