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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进修与被申请人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进修,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进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云龙,系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进修与被申请人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进修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进修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多年来一直找原经办人、乡经管站、水字镇多位领导索要过借款,申请人亦托人找过村主任邵云龙要过该款,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民委员会主任邵云龙辩称,我自2013年上任以来,申请人未找过我索要过该笔借款。原审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进修现无新的证据证明主张过该借款,原审按照现有的证据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王进修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进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   凤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小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