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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秀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04号原告: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花路北段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秀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裕华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