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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建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建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64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建国,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建光、袁琳,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二七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豫0103刑初速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建国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建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建国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建国撤回上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刑初速字第7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高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泽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