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道亨与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亨,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00号原告:吴道亨,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吴琳,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吴道亨诉被告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告已收到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6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道亨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