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与巴林左旗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巴林左旗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45号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1,公司员工。被告巴林左旗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穆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2,公司员工。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巴林左旗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