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3121高亚明与包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明,包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高亚明,男,1955年8月23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剑波,男,1964年12月1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明与被执行人包剑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包剑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开户及工作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剑波在生祠镇财政所的工资收入,自2017年8月起每月冻结其全部工资直至满足全部执行款项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作终结处理。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