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厚荣、王汝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荣,王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厚荣,女,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汝海,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清民初字第2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汝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