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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雍与刘珈君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雍,唐乾,刘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343号原告:李雍,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曾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乾,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珈君,女,198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雍与被告唐乾、刘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孟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