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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刑初51号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063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5行“被告人安建平能够主动投案”;现更正为“被告人张明新能够主动投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颖辉人民陪审员  朱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