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刑初51号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063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5行“被告人安建平能够主动投案”;现更正为“被告人张明新能够主动投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李颖辉人民陪审员 朱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