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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间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昊,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江昊。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与被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4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抚养费6460元;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向李某某支付1221元抚养费至其高中毕业。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李某负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抚养费6460元、2017年4月至6月抚养费3663元及案件受理费377元,本案执行费5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上述费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2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