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屠利华、史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利华,史美全,屠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屠利华,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美全,男,1942年1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屠夏英,女,1946年6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210号屠利华与史美全、屠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