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莉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莉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657号原告: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秀针,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之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莉莉,女,住青岛市。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芳,职务主任。原告青岛杰盛置业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莉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莉莉、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杰盛置业职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青岛杰盛置业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