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素兰、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兰,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素兰,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桓台县镇南大街21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406541。法定代表人:毛云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素兰与被执行人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万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素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9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