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宗叶、龙亮平等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叶,龙亮平,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996号原告杨宗叶,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龙亮平,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宗叶,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黎平县。系原告龙亮平之妻。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良瑜公园府邸。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叶、龙亮平诉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叶、龙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杨宗叶、龙亮平负担。审判员 吴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