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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永鸿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力信船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鸿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力信船务有限公司,天津力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异68号案外人:韩桂荣,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永鸿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口北京市弹簧厂3-8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延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乾,该公司资产部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力信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发新村4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力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06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刚,经理。在本院执行永鸿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力信船务有限公司、天津力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桂荣于2017年8月23日对执行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荔苑公寓1门40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韩桂荣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韩桂荣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桂荣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白中信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守一速录员  张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