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士忠与项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忠,项秀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187号原告:张士忠,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项秀胜,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忠诉被告项秀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士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士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