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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从中、曾妮娅等与安徽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中,曾妮娅,安徽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83号原告:黄从中,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曾妮娅,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从中(系曾妮娅丈夫),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潘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从中、曾妮娅与被告安徽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黄从中、曾妮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从中、曾妮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从中、曾妮娅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黄从中、曾妮娅负担。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