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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艳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107号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梅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艳凤,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希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