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丈夫。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费45092.9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前保全费、鉴定费6603元及执行费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马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款37500元(含已领取的1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其它权利。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刘雨蓉审判员 贾青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奔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