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明强与程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强,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强,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程华,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明强与被执行人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程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