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鲍采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鲍采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358号申请人:李海燕,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鲍采怿,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李海燕与被申请人鲍采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鲍采怿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5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