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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其万申请执行李学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其万,李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其万,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学芳,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其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芳所有的大众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沈其万同意被执行人李学芳在2017年9月底付清补偿款10000元,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