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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维节与深圳市安迪笔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节,深圳市安迪笔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51号之二原告:张维节,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深圳市安迪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6919R。法定代表人:白金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节与被告深圳市安迪笔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维节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维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维节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斯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