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明丰与周丕红、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丰,周丕红,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061号原告:赵明丰,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丕红,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飞,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正勋,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瑞华苑2#楼2层2-F13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丰与被告周丕红、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丰以本案主要证据尚未取得,待取得后再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2866元(原告申请缓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赵明丰负担。审判员  隆振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