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8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磊,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铁机盛世家园小区12栋2单元门口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许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动车一辆(未能估价)。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华腾园小区2栋1单元门口,盗得被害人魏某停放在该处的蓝黑色“爱德森”牌TDT1406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2096元。2017年5月22日左右,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铁机盛世家园小区13栋旁边的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龚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圣宝龙”牌TDR214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902元。2017年5月22日左右,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铁机盛世家园小区9栋2单元门口的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佐玛”牌TDR06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2044元。2017年5月24日左右,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铁机盛世家园小区13栋1单元楼下的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喻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圣宝龙”牌TDT291Z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108元。2017年6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袁磊在武汉市洪山区铁机盛世家园小区12栋楼下的停车棚内,持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被害人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星月神”牌TDR861Z型电动车车锁时,被该小区巡逻保安发现并将其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磊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累犯、多次盗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磊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袁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赃物黑色电动车一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许仁贵;责令被告人袁磊退赔被害人魏海利人民币2096元;责令被告人袁磊退赔被害人龚燕人民币1902元;责令被告人袁磊退赔被害人彭怡悦人民币2044元;责令被告人袁磊退赔被害人喻炎生人民币1108元。三、作案工具锥子、加力杆、起子等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