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林康与祁德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康,祁德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615号原告:林康,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祁德巧,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坪社区艾子湾组。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祁德巧,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坪社区艾子湾组。。被告:祁德巧,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坪社区艾子湾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康诉被告祁德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巧 微信公众号“”